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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BG大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月5日,公司如期赎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21天(挂钩汇率看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BG大游,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的未到期金额合计为31,500万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范围和投资期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涉及的“伊丽”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尚小,尚未形成较明显品牌效应,预计未来商标使用调整对公司产品设计、性价比竞争优势及销售情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6723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4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5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6号《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6943号行政判决、(2021)京73行初6946号行政判决、(2021)京73行初6949号行政判决、(2021)京73行初695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的“伊丽”商标,均为公司自主申请并注册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中文“伊丽”商标,来源于公司英文注册商标“Elite”的音译版本,不存在因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争而注册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至202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天元宠物名下的9项注册商标无效。前述9项注册商标分别为第14111747号(第6类)、第14111764号(第18类)、第14112088号(第20类)BG大游、第14112114号(第21类)、第22841361号(第28类)、第35735826号(第31类)、第38457932号(第31类)、第38457932A号(第31类)及第45494411号(第7类)“伊丽”商标。

  2021年2月和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前6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未予支持,裁定相关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3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尚在审查中。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等裁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21年5月和11月予以立案受理,其后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底及2022年6月,公司陆续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前6项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公司已就前述6项判决提起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就其中5项判决提起上诉。

  此外,2021年6月,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5项商标的注册,即第14111747号(第6类)、第14111764号(第18类)BG大游、第14112088号(第20类)、第14112114号(第21类)、第22841361号(第28类)“伊丽”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出具决定,认为天元宠物提供的上述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不服相关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BG大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出具撤销复审决定,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第14111764号(第18类)、第14112114号(第21类)上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14111747号(第6类)在“拴牲畜的链子;马掌钉;靴刺;动物挂铃;鸟食台(金属结构);金属制兽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14112088号(第20类)在“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用床;狗窝;饲料架;宠物靠垫;巢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22841361号(第28类)在“玩具;长毛绒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飞盘(玩具);捕蝴蝶用网;活动玩具(床铃);拼图玩具;宠物用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2023年1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6723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4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5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6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上述争议所涉商标均为公司自主申请并注册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中文“伊丽”商标,来源于公司英文注册商标“Elite”的音译版本BG大游,不存在因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争而注册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公司境内销售的自有品牌产品通常使用“Elite伊丽”的商标组合,该等组合商标相关产品近三年一期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以境外销售为主,境内自有品牌销售规模较小,前述被诉所涉商标相关的销售收入和占比均较低;后续,如前述“伊丽”商标被宣告无效,公司将调整使用单独的“Elite”商标作为产品标识,或启用其他中文商标;同时,考虑到所涉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尚小,尚未形成较明显品牌效应,商标使用调整预计对公司产品设计、性价比竞争优势及销售情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综上,前述商标争议纠纷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6723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4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5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672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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