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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两高出司法解释: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当宠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BG大游新京报讯(记者 沙雪良)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其中明确: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BG大游,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新规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但近年来,因买卖人工繁育鹦鹉而被追究刑责的情形屡有发生。

  就此BG大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今天发布的《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据此,《解释》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作出上述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由此,可以明显得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的结论。例如大熊猫,不少是人工繁育BG大游。将人工繁育的大熊猫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有鉴于此,《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最高法研究室BG大游、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解释,从实践来看BG大游,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应当慎之又慎。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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