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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路边养猫需BG大游看管被撞自身需担责

  BG大游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因饲养宠物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8月26日,宁陕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猫被撞伤导致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件。

  小红家临靠公路居住,门前公路上时常有车辆通行BG大游,其饲养的宠物蓝猫也常在路边水沟里玩耍。2022年7月22日清晨时分,小红与家人在自家院子里忙着其他事情BG大游BG大游,一个不留神,自己的宠物蓝猫突然跑出屋外,被一辆疾驰而来的面包车撞伤。面包车驾驶员张某称,其远远看见一只猫站在水沟边便将车从自己车道移到中心线位置,但这只猫的头部还是撞到了车右轮,导致受伤。小红看到自己的爱猫被撞伤,心疼不已,便留下张某的电话后,自行将爱猫送至安康某宠物诊所进行救治。猫咪出院后BG大游BG大游,小红便向张某主张医疗费用,因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气之下小红将张某诉至宁陕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宁陕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系熟人关系,事发时双方也未报警调处,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上,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本原因是各自对赔偿明细和责任承担存在误解,双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遂按照法律规定,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法律规定,分析了自身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责任。经承办法官的认真讲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场因宠物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饲养宠物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陪伴与快乐时,饲养人一定要提高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加强对所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做到文明饲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专门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于动物本身对遇到危险具有不确定性,故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如果动物管理人未达到对宠物有效控制效果,应认定动物管理人存在过错,在过错责任比例范围内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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